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而且每年的涨幅还不小。网上很多劳动者认为,企业有钱有势的,压榨员工也只能忍着,打官司肯定是打不赢的。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然而事实上在众多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的败诉率奇高。部分原因是因为用人单位不懂劳动法或明知违法为追求效益而损害到劳动者权益。也有部分劳动者利用单位用工制度不完善,制造争议索取赔偿。劳资双方所站角度不同,到底哪方是“弱势群体” 不能一概而论。
在劳动争议中员工提供虚假发票、虚假名目报销引起的争议有不少,仲裁结果也大不相同。
实际的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因业务需要安排员工外出是非常平常的事情,如果报销外出费用的时候,员工提供的发票不真实,或利用虚假名目报销,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员工呢?
案例【三年虚假报销3万多 公司解除被仲裁违法解除遭8万赔偿金】
蔡勇(化名)2012年进入四川某食品公司,担任市场渠道专员职位,主要工作是联系商家购买本公司的食品饮料。双方先后签订了两次三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资为每月4000元加奖金。
蔡勇的工作需要经常外出见客户协商合作,公司对于员工因公外出,需要申请预算,然后在预算内根据实际发票报销。
开始入职的一年,蔡勇业务不是很熟练,更多的是在本市或相邻市区之间拓展业务,外出的次数相对较少,报销的名目和费用也不多。
入职一年多,蔡勇已然成为公司的业务骨干,业务范围扩大,省内省外出差的次数越来越多,每次申请的预算都很高,并且实际报销的数额都很接近预算甚至超预算,基本上每个月出差四五次要花费五六千。
好在蔡勇的业绩不错,报销时发票也有理有据,公司都按实际报销了。
2016年6月的某天,蔡勇和几个同事聚餐,醉酒后“无意”间透露了这两三年来他如何利用朋友提供的发票报销的事,坐地铁报出租、住宿100报三百、吃饭虚开等都是常规操作。三年来凭报销就多赚了近三万的“额外收入”。
后来这事儿“不知道怎么”就传到了公司领导的耳中,本来虚假报销就是公司比较头疼的一件事,公司决定用他来儆一儆猴。
经过近一周的证据收集后,食品公司以蔡勇利用虚假名目报销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蔡勇收到解除通知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8万余元。
仲裁过程中,食品公司虽然拿出了蔡勇近期利用虚假名目报销获私利几百元的证据,但是之前的报销已无法考证。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也没有虚假报销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条款,也无法证明蔡勇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以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裁决四川某食品公司支付蔡勇违法解除赔偿金8万余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资双方在工作内容、工作规则上达成约定,以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的形式予以体现,双方应自觉遵守,任何一方违反相应约定,理应承受不利后果。
实际的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没有合理合法、全面的制度约定,就不能根据员工的某些违规行为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