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的工作中,用人单位招聘、入职、解除劳动者都是有法律规定的。其中劳动合同解除是发生劳动争议最多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合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形有三种:
①过错性辞退:劳动者违反公司制度、故意犯罪、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非过错性辞退: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导致不能继续工作的,以及客观原因造成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③经济性裁员:裁员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但是企业想要裁员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和程序才行。
非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都要满足一定条件,并且这些情形下解除劳动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法规是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员工用的最多的。劳动者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怎样算是严重失职、怎样又算是重大损失呢?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案例】装卸工不小心摔烂一箱酒,被公司以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开除,算违法解除吗?
王先国2010年进入某贸易公司,从事库管兼搬运装卸工,工资为2700元每月。
2015年10月某日,王先国在装卸货物的时候,不小心把一箱红酒掉在地上摔碎了,这箱红酒价值大概千元左右。
王先国心想应该会被扣工资或者要求赔偿损失,没想到等到的通知是“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解除劳动合同”。
王先国不服,认为自己不过是摔烂了千把块钱的东西,那么点钱对公司来说是重大损失吗?于是找到领导理论。却被公司领导告知,公司制度中有规定“员工失职导致货物损失1000元以上,视为严重失职,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王先国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万元。经过审理后,仲裁委驳回了王先国的仲裁请求。
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损失数额由单位决定吗?
劳动法律对于重大损害的数额没有明确的规定,每个地区、行业、单位的收益和规模都是不一样的,因此到底损失多少算是重大损害,无法确定具体的数额。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87条: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