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入职,从招聘、入职到培训、上岗都是会产生人工成本费用的,特别是一些技术岗位,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投入的人工成本就更多了。
对于一些人工成本预算有限的单位来说,减少人员流失以降低成本是非常必要的。
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等都是不合法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那么员工入职时单位提供的岗前技术培训,能不能收取培训费,以保证员工的服务期限呢?
劳动法中规定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即是员工接受单位出资的技能培训后,需在单位工作一定的年限,违反了服务期约定需要返还培训费用。
但是用人单位自己组织的岗前培训不应该属于法律规定职业技术培训的范畴,那收取培训费后在一定期限后返还,符合劳动法规定吗?
【案例】收取培训费后解除合同 培训费应不应该返还
2011年11月郭林(化名)进入某公司上班,工作为车工岗位,该岗位入职前需要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培训期为2-3个月。
为保证员工培训后不会马上离职,增加公司的人工成本,员工入职培训前需签订《技术培训协议》。协议中约定需要从培训期间的三个月工资内扣除5000元的培训费用。等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三年后,逐月向其返还缴纳的培训费用。
郭林按照公司协议参加了技能培训后便一直在公司工作,平均月工资为3500左右,公司未给郭林参加社会保险。
2014年6月,公司业务不好,出于半停产状态,郭林等人连续很长时间都没有上班,公司没有发放生活补助,也没有通知他们解除劳动合同。
之后郭林找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退还培训费。遭到公司拒绝后,郭林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退还培训费、未上班期间工资等。
仲裁委支持了郭林的部分请求,判决公司支付郭林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驳回郭林退还培训费请求。
郭林对仲裁驳回其退还培训费的判决不服,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该院判决公司退还郭林培训费5000元。
《劳动法》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可以看出单位组织的岗前技术培训目的是让员工能够胜任单位的工作岗位,最终目的是为单位创造更多的价值。
所以它和公司出资给员工提供专项培训是不一样的,培训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出,是不能约定服务期和培训费的。上述案例中的公司要员工支付培训费是不合法的,应当退回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