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员工是指用人单位在没有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的情形下,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仲裁委申请收回解除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违法解除赔偿金是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员工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在实际的劳动纠纷仲裁中,劳动者申请违法解除仲裁,大多都是要求赔偿金。大多数人看来都和公司产生纠纷了,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不可能继续工作下去了。
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获得仲裁委的支持,即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损失。
【案例】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获百万工资损失赔偿
孙一(化名)2011年6月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总监职务,工资为56000元/月。双方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14年6月,试用期三个月。
2012年2月,某公司以孙一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向孙一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2年3月2日,孙一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北京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要求撤销北京某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2月16日至9月30日的工资420000元(无依据)。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北京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应属违法解除,对孙一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
北京某公司应支付孙一2012年2月16日至5月22日开庭之日的工资损失180873.56元(计算方式为:56000元/月×3个月+56000元/月÷21.75天×5天)。
双方均对仲裁裁决书不服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京某公司已经支付孙一工资至2012年2月29日,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北京某公司应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孙一造成工资损失的支付义务,但考虑到孙一的工资数额较高,且在该期间内孙一未为北京某公司实际提供劳动,故法院判令北京某公司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标准支付孙一工资损失313380元(15669元×20个月)。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3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北京某公司按孙一原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56000元/月支付孙一自2012年3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孙一造成的工资损失1380046元(24×56000+56000÷21.75×14)。
上述案例中如果孙一要求北京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可以获得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112000元。
因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尚短,经济补偿实际上是不多的。明显孙一作为人力资源总监,对劳动法是比较熟悉的。通过申请仲裁和起诉、上诉,把工资损失的时间扩大到了24个月,让公司承担百万损失补偿。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获支持,主张仲裁期间工资损失是什么标准?
劳动者申请仲裁期间的工资劳动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上述案例中仲裁和市中院是按照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区法院的判决是按上年度的社平工资三倍向劳动者支付,参照了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
实践中认为应该按照最低工资、合同约定工资、社评工资三倍、实际劳动工资的观点都有。
虽然劳动者在仲裁期间没有提供劳动,但没有提供劳动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所致,劳动者不应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应该按照在岗期间的工资标准来支付工资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