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证据决定判定结果,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急速上升,其中用人单位的败诉概率达80%以上。
一方面呈现了大多企业用工不规范,没有劳动争议风险防范意识。另一方面表现出了员工对于自身权益保护意识以及法律常识增强。
在劳动仲裁中举证非常重要,而劳动争议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并不是谁提出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虽然用人单位负有更多的举证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就没有举证的责任。那在仲裁中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判定呢?
【案例】
李某就职于成都某公司,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14年6月某日,李某偷拍公司的内部文件被主管发现,公司要求他做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
考虑到这件事对李某在公司的个人影响,双方口头协商将李某调至重庆分公司上班。
2014年7月1日公司向李某发送了调岗通知,收到通知后李某便携带行李离开了公司,但李某并未到重庆分公司报到,也没有履行请假手续。
三天后,公司根据规章制度按照旷工三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李某发出了《自行离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之后王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余元。
仲裁过程中,李某提出公司强行调岗,不提供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条件而未上班。
公司辩称李某无证据证明其在接到调岗通知后,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其不上班属于自动离职,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不应支付赔偿金。
最后,仲裁判定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
本案中,李某无法证明公司通知其调岗后不提供劳动条件,公司无法证明双方是协商调岗,同时公司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公司也难以证明李某不上班是属于旷工。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