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大多管理者印象中的劳动争议就是开除员工打官司、工伤要赔偿等,最严重的后果就是赔点钱而已,远远比不上市场突破对于公司的影响。
个人受到社会或别人的影响下,会对某些人或事存在一定的偏见和看法。导致明明知道某些事情是与客观事实有所相悖,也会继续错下去。
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呈几何式增长,大多原因就是劳动者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越来越看重。而用人单位对于自身所存在的用工风险点没有意识,或者意识到了但没有在意。
实际上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群体性劳动争议对企业的影响,往往不只是管理者所想的那么简单。
【三十余人追讨加班费 社保案件】
张某、徐某等人是成都市某连锁超市的员工,张、徐等五人2013年7月同时进入超市,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自己拟定)。
劳动合同中标明月工资2300元,上班时间是早晚班(早班7:00~19:00 晚班11:00~23:00)。一个月只有两天的调休。
2015年9月某日,超市一个工作四年的刘姓员工上班时迟到,受到店长当众批评后与店长发生口角,差点动手。当天下午刘姓员工便被通报开除。
次日刘某便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假赔偿,并要求补缴上班四年的社保。
并且刘某在提出仲裁申请到受理期间,多次到上班的超市门店与店长争论,严重影响当下门店的营业。
经过仲裁后,仲裁结果为公司需要支付赔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假等共计五万多元,并且补缴2011年2月到2015年9月社保。
刘某得到赔偿后没多久,张某、徐某纠集当下门店及其他门店三十余人,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补缴社保、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20余万元。
本案的仲裁结果很明显,因为有前面刘姓员工的仲裁过程借鉴,公司支付员工们的经济补偿请求。
大多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涉及人数多,范围广;
2.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
3.如不及时处理有可能酿成重大事件,对于企业、地区声誉较大的负面影响。
在上述案例中肯定会有本不想提出仲裁的,当受到团体的诱惑,并且已经有人维权成功,就会失去理智和方向,无法在继续上班和获得眼前赔偿之间分析形势,盲目跟风。
劳动争议的防范必须放在发生之前,当产生争议再找律师寻找解决途径,已成定局基本很难再找到翻盘的可能。
当下用人单位未严格依法用工、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维权成本也大大降低(劳动仲裁简易程序只需5元),企业应该如何从控制人工成本和控制风险之间抉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