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法中的“被迫辞职”和大家理解中的可能不太一样,实践中我们把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成为“被迫离职”。并非人们常理解的用人单位利用言语、工作压力、精神压力逼迫劳动者辞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有特别解除权,就是说员工想要离职可以随时提出,只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没有用人单位批不批准的情况。
实际工作中有很多员工辞职,用人单位不批准,员工走后被扣工资的情况。实际上是违法行为。当然如果员工未完成工作交接,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的,但是不能够克扣员工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用人单位裁员等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劳动法单方解除则需要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员工主动辞职就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那么哪些情况下员工主动辞职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呢?就是我们所说的“被迫辞职”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被迫辞职”: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给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违背诚信原则,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虽然说用人单位存在以上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但是时间中有很多时候是容易产生争议的。
比如:工资拖延了多少天才可“被迫辞职”、少发了多少工资才可以被迫辞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支持被迫辞职......各地把握的尺度会有差异,并无统一标准。
员工“被迫辞职”是不用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的,员工可以在通知用人单位后立即辞职甚至是直接走人。
但实际操作中有很多时候用人单位有上述的情形,劳动者辞职还是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原因是很多员工在离职的时候填写辞职书时辞职理由是个人原因或者是其他原因,员工离职后为了获取经济补偿金事后再改变理由一般是不会获得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