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劳动用工过程中,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人单位觉得劳动者不适合这个岗位,解除劳动关系,说明情况下企业才能零风险解除劳动关系我们上篇文章中已经讲过了。另一种情况就是用工觉得不适合在本单位工作,从而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常程序的离职,一般为提前30天提出离职报告,然后再工作30天再离职,正常离职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扣除劳动者任何的工资或奖金。另一种就是非正常离职,就是没有经过正常的离职流程或没有签订离职申请,自行立即接触劳动合同的,企业一般会扣除一定的薪资,这方面而引起的劳动纠纷比较多。
以下情况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得扣除劳动者的任何薪资:
1.在试用期内,一般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试用期内,是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向考察阶段,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根据劳动法规定,以上情况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法律,劳动者有权直接终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没有依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或支付相应薪资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安安用工风险管理服务平台将通过实际司法案例,重点分享企业劳动法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措施,帮助会员在管理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