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这也是劳动仲裁中不能劳动双方协商能决定的。在劳动仲裁中加班工资、合同、解除、工伤等都是可以双方协商决定的,但是如果双方协商不缴纳社保并签订协议,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此协议是无效的。
缴纳社保的金额是社保缴费基数乘以一定比例来缴纳,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但现实中大多都是按照最低基数也就是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来缴纳的,这样可以减少单位和员工的缴费金额。但相应的,员工享受社保待遇时也会降低,这降低的差额应该由公司补齐吗?
【案例】
陈霄2013年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4000元,公司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231元为陈霄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4年6月某天,陈霄在工作中受伤,经过治疗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9级伤残。
陈霄获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79元。(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2231*9=20079),如果按照实际工资缴费,陈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322元,应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4322*9=38898元。
之后陈霄要求公司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公司认为,已为陈霄参加工伤保险,陈霄也得到了相关待遇,不同意支付差额。
随后陈某提出劳动仲裁。
仲裁委认为,公司只按地区职工平均工资2231元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伤残鉴定结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4322元×9个月)计算,共为38898元。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以职工的实际劳动报酬总额为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因该公司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陈霄未能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降低。因此,应当按照陈霄的实际工资标准计算工伤待遇,对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缴费工资支付后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1.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2.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3.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4.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等级鉴定为七至十级工伤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