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
但实践中,因劳动者失职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是很容易应发争议的,首先严重失职没有明确界定,重大损害通常也没有数额标准。
劳动者工作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损失被解除劳动合同后,造成损失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能否要求劳动者全部赔偿呢?
【案例】
李莉是一家服装公司的行政人员,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主要岗位职责是负责销售业务人员的内勤工作,为在外面跑业务的做好后勤服务。
某日下午,业务人员都陆续外出。15点左右有个客户上门要求发货,而负责该客户的业务员陈某不在。
由于客户比较着急,联系了陈某后,陈某让李莉帮忙发货给客户。
发货的过程中,由于李莉本来手头工作比较多,发货又很着急,发货后才得知发错了一批,给公司造成了1.5万元的经济损失。
事后,根据公司规定,给客户发货本来业务员的工作,陈某为此被扣1000元奖金。李莉因工作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解除与李莉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且要求李莉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15000元。
上述案例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呢?李莉是否该负赔偿责任呢?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用用人单位依此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应明确员工岗位职责。即在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中规定,哪些情况是属于严重失职;
其次,应明确“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即通过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形式予以界定,对可以量化的损害后果确定明确的数额标准;
最后,要对重大损失的后果和严重失职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充分举证。如果无法证明而仓促解除劳动关系,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需要对你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要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单位要先证明损失是由员工的早打过失造成的,其次要证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
然后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劳动合同未约定,经过职工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也可以成为赔偿的依据。
如果公司没有相关的赔偿制度,合同里面也没有规定这样的赔偿内容,那么员工就不用赔偿,因为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的主体责任由企业承担,也就是员工可以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