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中,员工以单位未缴社保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并且会责令单位补缴社保。
而劳动者利用假学历满足招聘条件入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
那么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存在,双方都存在过错,产生劳动争议,仲裁应该怎么判决呢?
【案例】
陈晓高中毕业后进入某职业技术学校学习编程,2011年毕业后到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应聘PHP程序员一职,该职位招聘条件为两年工作经验、大专及以上学历、熟练掌握PHP编程技术。
陈晓技术和经验都没有问题,但是苦于学历达不到要求,于是办了个假的学历证明到公司应聘。
经过面试,公司决定录用陈晓,双方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5000,转正后6000,转正后为他购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入职两个月后公司发现了陈晓虚造学历证明,但是他入职后工作积极,并且能够熟练的完成工作,便没有揭穿。
等到转正连个月后,公司都没有给陈晓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于是陈晓找到公司人事询问,却被要求签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证明,陈晓不愿,双方产生争议。
几天后,陈晓提出劳动仲裁,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以及补缴社保。
仲裁过程中,公司表示陈晓利用假学历入职,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补偿金。
仲裁结果:某科技公司支付陈晓上班期间的劳动报酬,补缴应缴未缴社保,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即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要支付劳动报酬。为员工缴纳社保也是法律强制规定的,所以即使双方谁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都应该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