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双重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立劳动关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兼职”。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没有对双重劳动关系作禁止性的规定,但作为劳动者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
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在时间上、精力上必然会影响到本职工作。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对一个不能全心全意为本单位工作,并严重影响到工作任务完成的人员,有权与其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并不会必然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注意这里对工作任务造成的影响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轻微影响或者没有影响,用人单位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注意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先向劳动者提出,劳动者拒不改正后方可解除。
【双重劳动关系案例】
2014年5月3日,成都某公司员工朱昆明以“有事回老家处理”为由向公司请假24天自2014年5月6日至5月30日,公司予以批准。朱昆明实际上并未回家,第二天即前往成都某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办理入职手续,该公司同时为朱昆明办理了入职,朱昆明请假期满后,又回到了原公司工作。后公司于2014年6月向社保局缴纳员工养老保险时,社保局称无法办理朱昆明的缴费事宜,因朱昆明的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已于2014年5月变更为成都某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大为吃惊,经过调查得知朱昆明于请假期间已入职该公司,社保关系也转移到了该公司。2014年7月9日,公司以朱昆明在职期间加入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为由书面通知朱昆明解除劳动合同。朱昆明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公司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结案。
【双重劳动关系风险控制】
实践中如遇到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想解除劳动合同,是以“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还是以“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从举证角度考虑,前者的举证难度远高于后者,“严重影响”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不易于举证,实践中用人单位很难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证明“严重影响”。因此,实践中遇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可限期要求劳动者改正,比如,要求劳动者3日内提交其他用人单位出具的已经的书面证据,劳动者拒不提交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方式更易于操作,且举证更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