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劳动争议发生率逐年上升,其根本原因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法律认知与理解有所差异。劳动者对于自身劳动权益的保护意识逐渐加强,用人单位缺乏劳动用工风险管控意识。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败诉率之所以那么高,一是用工风险管控意识未完善,二是没有保留有效的证据。那么发生劳动争议 网络工具上的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案例一:
2009年4月,成都某销售公司的张总决定邀请李建华到公司工作,并通过MSN通知了李建华。通知中提及李建华担任单位的销售专员,每月基本工资4000元,还规定了上下班时间等。李建华到公司工作几个月后,因病住院治疗,要求享受医疗期待遇。
但张总不予批准,并否认李建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说双方仅是销售代理关系,并停发了李建华的工资,要求其离开公司。李建华不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享受医疗期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后认为,尽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是公司承认李建华在公司工作,并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这与李建华提供的MSN记录形成了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链,故裁定在李建华病休且医疗期未满期间,公司不能终止其劳动关系,并应按规定提供医疗期待遇。
案例二:
梁俊于2009年3月1日到重庆某广告公司工作。同年8月4日,因严重违纪公司将其辞退,梁俊到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7月23日的加班费,并向法院提交了QQ记录、餐费记录、出租车票予以证明。QQ记录的内容系梁俊自行打印。
QQ记录中写明发件人为公司部门经理,收件时间为2009年7月23日,内容为“今天晚上加班”;用餐发票时间为2009年7月23日,用以证明梁俊加班时在公司附近饭店用餐;出租车票的日期为2009年7月23日22时20分,用以证明梁俊7月23日晚上加班后打车回家。广告公司对加班一事予以否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
梁俊提交的QQ记录的下载过程未经公证机关公证,在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梁俊在公司附近用餐,在晚上乘坐出租车均与待证事实之间缺乏直接的关联性,据此判决驳回梁俊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QQ、MSN、短信、电子邮件等记录是通过网络,从终端机输入文件、图片或者声音等,通过电子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终端机上的信息,属于视听资料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64条规定:
“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或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从而确认了这些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合法地位。
但由于网聊记录等计算机存储的有关资料,很容易被伪造和改变,从真实性上讲,不如书证和物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这意味着,尽管网聊记录等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的证据,但是其可信度较低,要能够为法院所采信的直接证据,还必须证明这些电子记录的真实性,并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梁俊尽管提供了QQ记录,但是在以上两个关键环节上出现了瑕疵:既不能证明从QQ工具上提取记录的公正合法,餐费、出租车费等关联凭证又不能证明其加班的事实。而李建华证明其与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不仅提供了MSN的记录,还有其他证据证明他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这些证据之间又有较强的关联性,因而获得了劳动仲裁庭的支持。
由此可见,劳动者在处理类似问题时,首先要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不能自行下载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而应选择公证提取或者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其次,还要注意网聊记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这样才比较容易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所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