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网络聊天似乎已经成为多数人工作和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很多行业工作中也离不开网络,但是很多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使用网络做一些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重影响到工作完成效率,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做呢?
单位可以辞退上班网聊的员工吗 ?员工上班时间网聊算是严重违纪吗?
案例一:
刘X婷被单位解雇,理由是她在工作时间上网看新闻以及在网上聊天,严重影响工作。部门经理多次提醒甚至警告却未见效。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合同。
刘X婷遂将公司告上法庭,称《员工手册》是在公司解雇自己1小时前才让自己签阅的。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公司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等共3400元。
案例二:
2008年6月,张X梅接到公司解聘通知,理由是张X梅无视公司劳动纪律,在上班时间使用微信进行私人聊天。
7月,张X梅向申请仲裁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
公司辩称:为整顿纪律,公司于2008年1月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有三种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开除处分,其中包括经证实使用QQ或微信进行私聊等行为。
备忘录给每个员工传阅并签字确认,张X梅也在其中。后张X梅再次使用微信私人聊天被部门主管发现。由于其此前有过多次同样行为,公司当即根据企业制度与她解除了。2009年2月,法院作出判决: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对张X梅作出辞退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法解读:
首先,利用单位设备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至于是否可以辞退上班时间网聊私事的员工,关键在于员工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法律对何谓“严重”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员工偶尔使用网络工具私人聊天,只是属于轻微违纪,即使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一次网聊私事即解除劳动合同”,这对于员工而言惩处力度过大,也难以为人所接受。但是员工多次违反公司规定网聊,并经指出后拒不改正,这就加重了违纪情节。
但是为什么张X梅和刘X婷的违纪情节差不多,审判结果却大不一样呢?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被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3.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告知劳动者。
张X梅所在公司明确把员工网聊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特别是刘X婷所在公司没有向法院证明向刘X婷告知了有关制度,而张X梅所在公司证明了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有关制度,并以备忘录形式在职工中传阅公示,张X梅也曾签字确认,所以张X梅被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更易获得法院的支持。
不过,尽管张X梅所在公司赢得了官司,但是单位大多员工都会觉得上班网聊就解除劳动合同会处罚过重。解除劳动关系是劳动纠纷的高发时期,如果用人单位以警告、调岗、降职等作为处罚循序渐进,将会降低很多的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