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工资、加班费、补贴都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的,也是劳动者最为注重的。在实际的用工过程中有很多的企业都会存在加班的事实,但是因加班费计算和发放的金额问题而引起劳动纠纷。
大多的企业都是按月来计算工资,而加班费时按小时来计算的,这中间应该如何计算呢?这是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比较模糊的,下面就来一起看看吧。
加班费的计算公式为小时工资×加班小时数×倍数。倍数近年来通过广泛的普法宣传,几乎已人尽皆知:平时1.5倍;休息日2倍;法定节假日3倍。小时数是实际记录下来的加班小时,也没什么难度。而小时工资怎么算却是一个难点,特别是国家调整了法定节假日后,更显得难以理解。
以往,正确计算小时工资是拿月工资÷20.92。被除数之所以是20.92而不是实际工作日,是因为2000年3月1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你们单位以20.4计算加班费,会导致日工资偏高,对你们来说是合算的。

但是2007年底国家又调整了法定节假日,由原来的10天变成了11天。2008年1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再次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里面规定:“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所以,现在计算加班费时的日工资,不是除以20.83,也不是除以20.92,而是应该除以21.75。
有些人可能要问:20.83什么时候用呢?这个数字是计算员工是否欠公司工作小时时计算的,在非常日班的工厂比较常用。
现在一些单位计算加班工资,按照工资收入的税后计算加班工资是否合理?加班工资属于补偿工资收入不应该按工资收入的税后计算,因按税前计算。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