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指的是用人单位安排员工法定工作时间外、休息时间或法定节假日进行工作,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随着信息的传播高度发达,劳动者都知道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那加班费应该如何计算呢?
大多劳动者都只知道平时加班1.5倍,周末加班2倍,节假日加班3倍,那么这个背书的技术应该如何计算呢,实际上大多劳动者是不知道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法律已明确:工作日加班,加班费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费不低于200%;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加班费不低于300%。
显然,今年除夕、初一、初二要按3倍支付加班费,不能用补休代替加班费;这里的3倍是另外支付的,如包括带薪的当天的工资,劳动者可以拿到相当于日工资标准4倍的工资。初三至初六属于调换的休息日,不安排补休的,要按200%支付加班费。
今年法定节假日由10天变为11天,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也有所调整。按原规定,月平均工作天数和日工资折算都按20.92天计算,国家部通知明确,月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月)=20.83天/月,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新办法区分了月工作日和月计薪天数,月工作日主要用于判断是否加班,而月计薪天数则作为折算加班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