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案件分析】
杨鼎天于2010年2月5日到北京**酒店任职,职务是人力资源部经理,并于2010年8月30日离职,期间成都某酒店没有与杨鼎天签订劳动合同。请求成都某酒店支付:
1、2010年2月5日至8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解除的经济补偿金;
3、2010年2月5日至8月30日期间加班费。
杨鼎天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入职会签表,工资发放通知,及考勤表,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用以证明:
1、杨鼎天与成都某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杨鼎天存在加班事实。并主张,杨鼎天因成都某酒店一直没有为杨鼎天缴纳保险,杨鼎天因此辞职,要求成都某酒店支付经济补偿金。
成都某酒店出示证据:
1、成都某酒店单位与杨鼎天同级、下级以及高级别员工的劳动合同;
2、为杨鼎天报销的保险费报销单;
3、杨鼎天《岗位责任书》。

成都某酒店答辩意见:
1、在杨鼎天任职期间,与其他部门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唯独没有为他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成都某酒店为五星级大型酒店,作为大型企业的人力资源部经理的杨鼎天,本身是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专业人员,其对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远高于一般工作人员。由此可知,杨鼎天是在明知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蓄意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此行为违反了法律保护合法利益的立法初衷,因此而获得的非法利益不应被保护。杨鼎天《岗位责任书》证明,杨鼎天本人是该单位专职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
2、杨鼎天任职人力资源经理,负责考勤事宜,杨鼎天本人即为考勤表制表人,其主张的存在加班事实,不应采信。
3、成都某酒店已经为杨鼎天报销了相应保险费用,在实际意义上承担了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用的义务。因此,杨鼎天所主张的离职理由不成立。
【劳动合同仲裁结果】裁定:驳回杨鼎天全部请求。我方当事人无须支付相应请求。
依据最新劳动合同法,凡是劳动者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真实劳动关系,而双方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仲裁结果通常会支持劳动者的双倍工资差额请求。但是此案中,我方作为成都某酒店委托代理人,主张杨鼎天不得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证明了杨鼎天蓄意利用自己的职务谋取不法利益的事实,从而依据“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城市信用的原则”,杨鼎天故意不与成都某酒店签订劳动合同,却主张要求双倍工资,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成都某酒店无须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此举十分可贵。
关于加班一节,利用其职务说明其证据瑕疵,从而规避本该由成都某酒店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的举证责任,巧妙驳回杨鼎天的请求。第三,及时提供实际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揭开了杨鼎天恶意制造“被辞退”事实的谎言。为成都某酒店全面赢的了仲裁的支持。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双倍工资”。此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公平原则的细化。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是为了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时处于弱势地位下的切身利益,然而,有人利用此原则而谋取非法利益,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也要在制度层面加强防范,规避用人法律风险,避免承受意外的损失!对于劳动者而言,可以明确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则一定要拿出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从而确保拿到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