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法务-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对单位中设计到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的择业权进行限制。竞业限制要站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合法、公开的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中一般是限制劳动者从单位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的行业,而单位也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补偿,并在竞业协议中标明补偿的金额和发放的方式。
竞业协议虽然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个有效方法,但是必须要在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前提下,并且竞业协议中的约定要满足相关法律的规定。那么单位中客户的名单算不算企业的商业秘密呢?下面就从一则案例中来了解一下:
21岁的女大学生小陈毕业时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约,专门负责提供招聘信息。当时合同约定,小陈若离开该公司,到其他企业人力资源部工作,两年内不能从事人才中介工作;在职或离职后,都不向外透露公司商业机密(如公司的协议合同、合作企业、操作流程等),否则将赔偿违约金2万元。但工作未满一年,小陈却将自己“推荐”到一家薪水和待遇都高于该公司的客户单位工作。原公司认为小陈泄露了客户名单,违反了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义务,将她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赔偿公司4372元。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小陈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但客户名单作为公司信息,只有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后才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而该人才派遣公司却将客户名单以公司简介等形式予以散布。可见,该人才派遣公司的客户名单不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据此法院判决对该公司之诉不予支持。

上述案例中存在正义的点就在于企业客户名单算不算商业机密,关于这一点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的课程顾问给出了一下几点要求:
签订竞业限制中企业客户名单算不算商业秘密:
1.客户名单要具备实用性和价值性,即能给企业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的优势。
2.客户名单要具备保密性,企业是否将客户名单列入了公司机密范围控制起来,使其处于一种不为公众所知的独占状态。
3.客户名单具有新颖性,也就是该客户名单必须是通过独特的积累、收集、加工和整理等劳动和努力后得到的,并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有特殊需要的特有的客户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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