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法务-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
随着产业发展,商业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激烈,有些商业秘密甚至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在商业竞争中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流失大多都是单位员工跳槽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说就需要有对单位设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后的择业权进行限制,因此法律中规定出了“竞业限制”这一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
竞业限制的目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为了防止本单位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不正当竞争,以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的方式来限制其一定期限内的择业权。
竞业限制中企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和违约金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补偿金的标准是,应当使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不会因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明显下降。

签订竞业限制中企业客户名单算不算商业秘密:
1.客户名单要具备实用性和价值性,即能给企业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的优势。
2.客户名单要具备保密性,企业是否将客户名单列入了公司机密范围控制起来,使其处于一种不为公众所知的独占状态。
3.客户名单具有新颖性,也就是该客户名单必须是通过独特的积累、收集、加工和整理等劳动和努力后得到的,并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有特殊需要的特有的客户群信息。
劳动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虽然“竞业限制”可以对劳动者的择业权有一定的限制,但是竞业限制的内容与赔偿金额等不等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否则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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