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进行过程中由于劳动者和单位对于劳动法律的理解和认知比较薄弱,所以在劳动关系的处理方面会有很多的缺陷。在信息传播高度发达的今天,如果劳动者的信息认知高于了单位,就非常容易产生劳动争议案件。
就拿员工离职来说,员工主动离职或者是没有按照单位规定程序离职,单位克扣员工离职前的劳动报酬,这种现象使非常常见的吧?很多的用人单位都这样做过,在以前,劳动者对于劳动法律知之甚少,所以工资被扣也觉得是理所应当。但是现在如果企业还是按照以前的做法,劳动者感觉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网上一搜就能够知道单位是违法的,进而提出诉讼。

一般来说,员工离职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被迫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及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第二、自动离职,这种情况下包括上述第一种情况出现但劳动者未以上述公司违法情形而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是以其他原因要求辞职,都无法得到经济补偿。
第三、公司主动辞退员工。一般而言,如果没有合法的辞退员工的理由,很容易产生劳动纠纷,并且劳动仲裁中用人单位的败诉率非常高,一般情况下都会赔偿经济补偿金。
在上述的员工离职的情况中,单位克扣员工工资的一般是员工主动离职,单位会以工作交接未完成、劳动工具等理由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实际上这样的做法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劳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所以说只要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企业肯定会败诉,这是劳动法律常识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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