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法务-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
在很多的用人单位认为员工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那么劳动合同就不再适用,与劳动者之间就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就算存在劳动和报酬方面的纠纷,也不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例。实际上不能将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决定条件,而是要看劳动者是否在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来决定。
很多企业对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存在很大的知识盲区,这样的情况下用工,会产生很大的劳动纠纷。下面就从安安法务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的一则学员案例中来为大家讲解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单位未当做劳动关系处理的劳动工伤纠纷。
62岁的杨利兵是驻乐山市xx乡的农民,早年他曾在成都一家养殖厂打工,掌握一手过硬的养殖技术。2年前他退休回到家乡,由于当地依山傍水,从事养殖业的大户不算少,但养殖技术平平,效益一直上不去,于是便有老板登门做工作请陈利民出山。2014年,感觉身体还算硬朗的陈利民权衡再三,选中了一家规模较大的养殖企业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这年他已满63周岁。 2014年8月,眼看着就要到了丰收的季节,老杨带着两个技术员去渔场现场指导时,不慎滑倒,虽经医院多方诊治,最终还是落下了残疾,后经当地有关部门鉴定为8级伤残。

长期在外地打工的经验让他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伤残后不久,他就向单位提出了工伤申请。然而,这次他遇到了法律上的瓶颈。企业聘请的法律顾问拿出一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上面明确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工人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企业认为老杨二次打工时已年满63岁,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因此也就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上述案例的结果为,法院判定老杨符合工伤标准,因企业未给老杨购买社会保险,所以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杨利兵和养殖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应视为劳动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