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法务-企业劳动风险法律顾问
对于大多对劳动法规没有深入了解的企业来说,劳动合同到期就意味着可以无风险的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劳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当劳动者处于特定的一些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也应当延续到相应的情形消失的时候才能终止。下面就从企业劳动风险法律顾问服务过的一则案例中来了解员工孕产期内劳动合同到期能否终止劳动关系。

2015年5月26日,小陈入职乐山某公司担任前台经理,双方于2015年6月15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试用期(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5月1日)月工资标准为三千五百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标准为三千五百元加奖金。2016年5月2日,小陈在乐山市妇幼保健院分娩。2016年8月1日,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公司经营模式发生改变等由向小陈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了与小陈的劳动关系。
2016年8月,小陈向乐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向其支付克扣的工资及生育津贴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裁决公司向小陈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450元。公司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庭审中,小陈主张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三千五百元。小陈自愿放弃在仲裁时提出但未获仲裁裁决支持的申请。

当公司的管理者向企业劳动风险法律顾问咨询的时候显得十分茫然,他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就应该不具备法律效应,可以终止劳动关系。这也是明显对于用工过程风险没有管控,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与其在发生劳动纠纷后承担经济赔偿、咨询、诉讼的多重费用,不如提前做好企业用工风险防范。
安安用工风险管理服务平台将通过企业劳动风险法律顾问讲述实际司法案例,重点分享企业劳动法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措施,帮助企业在有效控制劳动法律风险的基础上,提升风险管理与突发事件处理水平,提高与改善员工关系管理水平,依法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与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