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劳动者进入单位后的工作地点是相对固定的,用人单位调换员工的工作地点,会给员工带来很大的不便,员工大多也是不情愿的。
实践中,用人单位根据经营需要亦或者故意调换员工的工作地点,产生劳动争议的概率非常高。一些单位会利用调换工作地点后给员工带来不便,达到“劝退”的效果,实际上是逼迫员工离职。
那么用人单位能否单方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变更呢?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由此可以看出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内容,用人单位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原则上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进行调整。单位强行单方调整很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案例】公司调整工作地点,员工拒绝到岗 公司解除遭赔8个月工资
李登峰(化名)是四川达州人,进入成都某公司工作已有近四年时间。
2017年9月某日,公司领导通知李登峰,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决定将他调至南充分部工作。
由于李登峰在成都安家,妻儿老小都在成都,并不想前往外地工作。正在考虑如何拒绝时,便收到了公司的《岗位调整通知》。
通知中写明,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将李登峰调至南充分公司工作,担任某部门主管,限5日内交接工作到新岗位报到。
李登峰找到公司领导反映后,得到的答复是“这是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作出的决定,并且这是给你升职加薪,你应该服从公司的安排”。
协商无果后,李登峰认为肯定是自己某方面得罪了公司领导,这是在给自己小鞋穿,变相逼迫离职。于是拒绝到新地点报到,也没有交接工作。
五天后,公司以李登峰拒绝公司安排、旷工、违反公司制度为由,想起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李登峰随后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李登峰解除劳动而合同赔偿金四万元。(工作年限X 2 X 月工资)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应该注意:
约定不易过于宽泛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约定不易过于宽泛。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全国”等宽泛地点,如果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没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
特殊岗位需要特别说明
作为一些跨区域的销售公司,或处于特殊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时,首先要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或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向劳动者予以特别提示和说明,最好在工作地点条款的约定中注明,以避免该工作地点被认定为约定不明。
没有约定工作地点或约定地点不明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作地点争议的处理原则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依据实际履行的情况确定。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现有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仍需依法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然会承担违法变更的法律责任。
需要变换工作地点如何约定?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在此前提下,如用人单位确有客观需要,可以在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后,且在不影响劳动者正常生活的情形下,对劳动者工作地点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