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赔偿,最多11个月。
这相信很多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是很清楚的,除了劳动合同外还有一些单位会签竞业协议、保密协议、聘用协议等,都是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那么这些协议是否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呢?
陈某在某娱乐场所工作一年后向公司提出辞职,辞职后陈某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所支付其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开庭时,公司拿出了一份聘请协议,协议上约定甲方某公司聘请乙方陈某为外联经理,每月工资5000,乙方应该服从甲方的管理,甲方为乙方办理缴纳相应的保险。
协议书最后有公司的盖章和陈某的签名,签订时间是陈某工作后一个月。陈某承认签订过此协议。仲裁委以此认定该协议具有劳动合同效力,裁决驳回了陈某的仲裁请求。
人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会存在一些认知错误,认为签订了一份名叫《劳动合同》的文件,就能够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这份文件就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实际上,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是按照协议的名称来认定的,而是应该根据合同的内容以及双方的实际关系作为判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有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聘用协议中包括以上的条款,就具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应,可以当做劳动合同来使用。
本案中陈某认为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而用人单位知道签订的聘请协议是可以当做劳动合同的,所以产生争议,不仅是陈某的认知错误,也是单位没有起到告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