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用人单位招聘新员工入职,都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明等,一些专业技能相关的工作岗位则还需要提供专业技能证明。
实际上入职者提供的文件资料越少,其中隐藏的风险就越大。不同的企业招聘不同的岗位员工都应该有相应的资料证明。
比如说一些存在职业病的生产型企业,员工入职就应该有体检证明,不然员工如果在上家公司患有职业病未检查治疗,那么入职后的职业病补偿就由本公司承担了。
这只是很小的一个方面,企业用工风险防范技巧是企业管理者风险意识和HR专业性的体现。
企业招聘某个岗位人员前就应该有风险意识,意识到的风险越多,实际发生的风险就越小。
【入职不审查 竞业限制被连带】
林先生是重庆市某机械厂的机械工程师,2011年进入公司,劳动合同到期时间为2014年9月20日,约定工资为8000元,入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林先生工作范围内涉及公司机密,将来如果离开公司,在1年期限内不得从事或经营同类业务,也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工作。”
机械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为重庆、四川、贵州和云南,在竞业限制协议中也规定了竞业地域。
林先生14年劳动合同到期后想找一个薪资条件更好的工作,于是没有续签。
2014年11月,林先生到成都某电子科技公司应聘并于当月入职。
入职时公司并未知晓林先生与前公司签订了竞业协议,林先生也心想跟前公司都不在一个地区,应该不存在冲突问题,忘却了竞业限制上面的地域条款。
2015年2月重庆机械公司将林先生、成都某电子科技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林先生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款并支付10倍于补偿款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要求成都某电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决结果:林先生支付机械公司违反竞业协议违约金,成都某电子科技公司连带赔偿,林先生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内容。
很多时候,员工签了合同或者协议对里面的条款内容并不是多清楚。
用人单位应该起到告知义务,招聘单位也应该认真审查。劳动法律中企业规章制度未对员工培训、公示并签字确认,是不能作为法律依据的。
但是劳动合同和竞业协议是经过劳动者签字的,只要条款不违反劳动法规定,就应该具备法律效应。所以员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竞业协议、保密协议等要认真阅读内容,以免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