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法务-企业劳动风险法律顾问
企业经营发展追求经济效益肯定是非常重要的,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因业务需要安排员工加班是非常常见的现象。在企业劳动风险法律顾问的服务过程中,企业和劳动者因加班报酬所引发的劳动争议也是屡见不鲜,关于员工加班和加班报酬的问题,企业应该明白以下的几点:

1.什么是加班,如何认定?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认定员工加班首先看企业是不是对员工提出了加班要求,其次看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没有要求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提供劳动,还要根据劳动者的的工时制度来综合判断。
2.员工自行加班或把工作带回家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加班的认定主要是看是否是单位安排的,员工自愿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自愿形成加班的,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员工把工作带回家的,自愿的情况下是不算加班的,如果是有证据证明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就属于加班,单位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3.休息日、青年节、妇女节等安排培训、开会算加班吗?
培训、开会也算是正常工作,在休息日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安排上班、活动、开会、培训的,应该支付工资报酬,但是不算加班工资。
4.综合工时制和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如何认定加班?
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由固定周期计算的,所以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不受标准工时制限制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有关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规定。
企业在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时候应该明确的指明加班工资的结算方式,在双方协商的情况下安排劳动,强制性的加班或是在条件不明的情况下安排加班,是引发劳动争议的源头。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或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来安安法务进行在线法律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企业劳动风险法律顾问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