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产生工伤后是劳动争议发生最高的时期之一。产生工伤的原因有很多:未买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劳动能力评级等等。
工伤争议就是赔偿的争议,争议最后还是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认定、鉴定后找规定赔偿。
还有一种因工伤引起的劳动争议,就是工伤职工复原后工作安排问题。很多时候产生工伤治疗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就会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工伤复原后员工不想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那么是不是工伤复原后就可以要求调岗呢?
【工伤复原后不想回到原来岗位】
周某是成都某器械公司的机床操作工,签过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三月某日,周某在工作时右手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十级。
经过治疗后工伤赔偿后,周某7月1日开始回到公司上班,公司安排周某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
回到工作岗位以后,周某便以右手使不上力、疼痛为由不完成工作安排,公司安排他去医院检查又没有任何问题。
于是周某要求公司调换岗位从事文职工作,2015年7月6日,某公司做出关于周某调离原岗位的通知:“……鉴于周某的实际情况,决定自即日起调离原部门,2015年7月7日起在公司调度室上班……”。
到新的工作岗位后,周某因为对业务、软件等都不熟悉,在工作中屡屡出错。经过一段时间后周某还是无法胜任工作,公司便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调回原来的操作岗位。
收到通知后,周某迟迟不到原岗位报到,几天后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周某的劳动合同。
周某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结果为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职工因公致残的等级不同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五级、六级伤残,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外,还规定了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对于七级到十级伤残的职工对安排工作没有具体规定。
在以下情形下企业可以不经协商一致单方对劳动者调岗: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因此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降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