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不同,劳动争议案件大多都可以通过劳资双方的协商来解决。
一般产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都会有一个调解协商的程序,只有协商不成才会走仲裁程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往往会通过签订协议书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结清事项。
一个完整的解除协议可以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对于劳动者来说也可以减少很多的争议点。
那么HR在起草解除协议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协商解除不要存在争议点
①.“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要明确
这是这份协议书目的所在,也是最为关键的点。避免用“准备解除”“即将解除”“希望解除”等引起歧义的词,直接表达“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②.写明劳动合同解除的确切时间。
在签订《协议书》时,双方并不会立即解除,而是有一个过渡期,之后才会解除。此时,一定要在协议书中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日解除,或者本协议书签订后x日解除;如果没有约定的具体解除时间,则认定签订解除协议当时劳动合同解除。
③.写明协商解除的提出方。
在协商一致解除中,提出人不同,不会影响解除的效果,但决定是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劳动者能否拿到失业金。因此,协商解除的提出方在协议中要明确。
二、协商解除协议中的经济补偿款项
①.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金额、币种、税前/后等,要在协议中明确,以免歧义。
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方法和计算明细,不是必须要写明的事项,如果不便的情况下,直接体现总额即可。
②.支付其他款项尽量分项列明。
如果在解除时,同时支付给劳动者的,除补偿金外还有加班费补偿、工伤费用、年休假,一次性商谈的其他费用,建议就各项不同功能的项目要分项列出,如后续发生争议的话,可以证明已支付。当然,如果确有特殊情况,则灵活处理。
③.经济补偿金等支付时间和方式要清晰。
一般约定在完成交接时/后支付,最好不要约定在《协议书》签订后即支付,除非无需交接。如果汇款的,约定接收银行卡信息。
三、工作交接与保密限制义务
①.交接方式要明确。
在《协议书》中要写明交接时限、指定交接人、交接内容和交接方式等等,一般用人单位有交接制度和流程,可以约定按交接流程办理。如果有特殊需要交接的事项,则要清晰约定具体交接方式。
②.竞业限制义务是否启动
如果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则劳动合同解除后,是否启动竞业限制,及有关竞业限制的要求和补偿等要做出说明。
③.保密条款
这里的保密,一方面是合同履行期间的保密责任的重申,另一方面是关于本次解除及《协议书》内容作为保密事项,要求劳动者保密。
以上内容外,协议最后还需标明“本协议签署后,除履行本协议约定事项外,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以免产生后续的纠纷。
在者,每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情况是不一样的,一些特殊的情况需要具体分析,然后特别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