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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年的年底或者是传统节日前后都是劳动争议的高发时段,因为每到了节日前后企业的业务会增加,会安排加班延长工作时间,或者是节假日上班、调休、补休、双倍工资等诸多情况。企业为争取更高的经济效益,为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会很大程度上引起员工的不满,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给与相应的补偿,就会引发劳动争议。

在乐山某工厂上班的小李一个月的月薪为3000元,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3000元除以21.75天就是每天137.9元,工厂安排他在春节加班,小李本来是不愿意加班的但是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有国家规定的300%,于是抱着一天顶三天的想法同意了加班要求。节后工厂为小李结算工资时,加班费金额产生了分歧,小李认为应当支付七天的加班工资,而工厂只支付了三天的,其余四天为小李安排补休,小李不同意,与单位发生争议。
企业劳动风险法律顾问相关法律解答: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就是安排加班应当支付1.5倍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有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当支付2倍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3倍的工资报酬,且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在上述案例中春节期间法定节假日规定为三天,所以工厂应该支付小李三天的3倍工资,其余的四天按照休息日加班来算,应该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工厂已经安排小李四天的补休,所以工厂只需要支付给小李不能补休的三天法定节假日的三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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