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法务-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
在很多的企业中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仍然会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一方面是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还有较强的劳动能力,劳动者也愿意继续提供劳动。还有的单位愿意为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提供继续工作的岗位,是出于对老员工的照顾。那么对于这些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相关案例:
冯某是乐山市某瓷砖生产厂工作13年的老员工,2014年10月冯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瓷砖厂领导念及冯某是厂里的老员工,平时干活比较踏实并且还有比较强的劳动能力,于是继续让冯某在瓷砖厂的原单位上班,并且续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为2435元。
2016年5月因瓷砖厂的业务需要,对于厂里员工的劳动强度增加,冯某的体力已经达不到瓷砖厂的劳动力要求。瓷砖厂管理者与冯某协商调岗到保洁部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冯某拒绝。2016年8月瓷砖厂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解除了与冯某的劳动合同。冯某不服,请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2163.75元。

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案情分析:
本案是2016年11月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课程客户所提出的,我们的企业劳动风险法律顾问为客户分析到冯某与瓷砖厂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瓷砖厂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将冯某辞退,可视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单位应当向冯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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