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中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或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当员工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以劳动而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算是违法解除吗?
曾家岩自1998年6月30日开始进入成都市某机械厂,至2010年共计12年在成都市某机械厂工作。
曾家岩与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到到2010年6月29日,劳动合同到期后本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2010年6月28日成都市某机械厂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曾家岩发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曾家岩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遂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成都市某机械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年终奖等共计16万多元。劳动仲裁结果驳回了曾家岩的部分请求,曾家岩遂向成都市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曾家岩在该公司连续工作近12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成都市某机械厂没有与劳动者协商或者征询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合同,而是直接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单方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其行为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据此,成都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成都市某机械厂向曾家岩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多元。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只使用劳动者“黄金年龄期”的劳动力,当员工达到法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决定权在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主动为劳动者做出选择,否则即属于违法终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