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时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员工不得参与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员工在职期间违反约定投资了相同行业的企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员工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可不可以暂扣员工的劳动报酬?
杨力军于2004年8月进入成都某广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至2007年7月。合同中约定,杨力军的职位为业务经理,合同还明确,杨力军在职期间不得参与其他的与公司或其联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或者类似的经营活动,以及有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6年11月,公司以杨力军私自投资同类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解除了杨力军的劳动合同,并扣发了其2006年10月份的工资及业务提成。
杨力军对此不能接受,他觉得公司对自己劳动合同的解除理由不充分,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其后,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6年9月份的工资及业务提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公司对于杨力军要求支付2006年9月份工资及业务提成的请求表示同意,但是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愿意支付。
仲裁委员会经依法审理后作出了裁决:对于杨力军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其他请求予以支持。
公司能否以杨力军违反竞业限制为由扣除其工资及业务提成?
公司认为杨力军在职期间与其他人共同投资设立成都某广告印刷公司,杨力军不仅投资而且担任了该公司的董事,该成都某广告印刷公司属于竞争企业,且杨力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因此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有权要求杨力军赔偿公司的损失。 而杨力军表示,当时由于他人开办公司缺少资金,故其参与投资,但是自己从未参与经营,也未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没有将公司的业务交给新成立的广告公司,自己也从未从该成都某广告印刷公司获取任何收入,也就是说自己并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就算公司认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也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另行索赔,而不能随意克扣自己的工资和业务提成。
那么,公司能否以杨力军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而扣除其工资及业务提成呢?根据公司与杨力军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杨力军与其他人成立了成都某广告印刷公司并在该公司内担任董事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但是公司若认为杨力军的行为对公司造成了损失的话必须提供损失的证据,否则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工资及业务提成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得到的对价,不能随意克扣,因此公司以杨力军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而扣除其工资及业务提成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正如杨力军所说,如果公司真的有证据证明杨力军侵害公司的商业秘密导致公司损失,公司也得另案起诉,而不能随意克扣杨力军的工资及提成。据此,仲裁委对杨力军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业务提成的请求予以了支持。
公司以杨力军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杨力军在公司任职期间与他人一起投资成立了一新成都某广告印刷公司,该公司的经营 范围与原公司类似,根据合同的约定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杨力军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违反了法律和公司的规定,也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虽然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杨力军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但是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六的规定,公司以杨力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虽然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杨力军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但杨力军参与同行公司经营的行为已经存在,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已经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