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廷玉2004年6月进入成都市某劳务派遣公司当保洁员。2006年,张廷玉被派遣到成都市某银行龙泉支行从事保洁工作。合同约定张廷玉担任勤杂岗位工作,负责打扫院内外卫生、楼内卫生,同时月1250元,由单位代扣保险费后,张廷玉实际领到工资1185.3元。
其到成都市某银行龙泉支行工作后,不仅负责打扫楼内外卫生,并在该支行办公室主任安排下在逢食堂有客饭时到食堂帮忙。2008年1月1日,劳务公司通知张廷玉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张廷玉提起仲裁,龙泉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
张廷玉认为,其在银行工作期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从未休息,按惯例每天提前1小时上班,并经常到厨房帮厨到食堂端盘洗碗等,遇派客饭时我也加班,而成都市某劳务派遣公司和银行未支付我加班费。张廷玉还认为自己所得的工资1250元低于成都市标准,故被告应支付其低于成都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及25%的补偿金。

此外,张廷玉认为因劳务公司未给其办理失业保险导致其失业后无法享受任何待遇,故被告应应支付其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一次性补助金1588元。为此,张廷玉将成都市某银行龙泉支行和劳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各项损失1356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廷玉与成都市某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公司应依法向张廷玉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为其缴纳费;劳务公司支付张廷玉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应予补足差额,故对张廷玉要求被告支付低于成都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及25%的补偿金,法院予以支持。
成都市某劳务派遣公司未为张廷玉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张廷玉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当赔偿张廷玉的损失,故对张廷玉要求被告支付农民工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张廷玉要求的其到食堂帮厨、在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诉讼请求,因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