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劳动法律中强制性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劳动安全、生活、养老、工伤和医疗的保障。但是很多的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工成本或者是用工劳动法律意识的缺失,依然未给员工购买社保。这样只会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2015年6月,人员周某经人介绍来到乐山一家建筑材料公司打工。前不久,在一次推料作业中,周某不慎从空中坠落受伤致残。
由于效益不佳,该建筑材料公司只承担了周某前期的医疗费2.4万余元,剩余的8000多元医疗费是由周某借同事的钱垫付的。出院后,周某找到单位要求报销医疗费,并落实相关待遇。
公司经理承认周某是在工作中受伤的,但强调由于单位没有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周某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周某不服,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后,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了投诉举报。最近,在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干预下,该建筑材料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周某达成了赔偿协议,按规定落实了周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一条法定的义务。同时,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都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是一条法定的权利,企业不得侵犯。
因此,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影响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为了防止少数企业钻法律空子,以不参加工伤保险为借口,不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劳动法律中强制性规定的,并且未交社保的申诉时效是永久的,当员工起诉企业未购买社保,企业不只是补缴社保,还要缴纳滞纳金和利息等,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