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法律中对单位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都是有明确规定,单位不得无故解除三期内的单位女职工,并且三期女职工有带薪产假的福利。
四川乐山的段静怡现年29岁,2012年11月进入成都市某科技公司工作。她起诉说,去年年初,她续签了一年的,开始担任产品经理,月薪6520元。去年4月25日,公司以人员缩编为由,想要提前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稍后,段静怡办理完交接手续后离职。10多天后,她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时,被告知已经怀孕40天。
“她离职的时候已经怀孕了。按照第42条规定,在怀孕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段静怡的代理人说,段静怡立即找到成都某科技公司,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对方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段静怡就此事提起劳动仲裁。

今年4月,劳动仲裁部门驳回了段静怡的诉求。她对此不服,将成都某科技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索赔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4万元。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的话,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成都某科技公司的代理人说,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确实是“缩减人员”,但段静怡没有提出异议,也没说自己怀孕。对此,段静怡的代理人说,当时她自己并不知道怀孕,检查后才知道的。
“作为一名已婚的适龄妇女,段静怡应该对自己是否怀孕有一定认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她应该已经怀孕一个月左右了。”成都某科技公司的代理人反驳说。鉴于双方都要继续提交证据,法官宣布休庭,择期继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