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入职广东某食品公司任餐厅服务员,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广东某食品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了禁止性骚扰的具体内容,并明确性骚扰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吴某已在确认阅读和理解员工手册全部内容的声明信上签字。5名员工的面谈记录显示吴某对女员工有不当行为。吴某本人在面谈记录中承认休息时将头靠在女员工陈某身上,受到陈某责骂。广东某食品公司以吴某在职期间多次对女员工进行性骚扰、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为由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关系。吴某申请仲裁,以广东某食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请求支付赔偿金及失业岗位补贴。仲裁裁决驳回吴某的全部请求,吴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广东某食品公司补偿3个月工资、1个月经济补偿、中老年从业人员岗位补贴3200元及利息650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之案例三
劳动者存在职场性骚扰行为可否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事由? 审理法院认为,广东某食品公司提供的女员工面谈记录、视频及吴某面谈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可证实吴某存在多次性骚扰行为,严重违反了广东某食品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无需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故判决驳回吴某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能够认定为劳动合同合法解除的关键之一,在于公司将禁止性骚扰的规定写入《员工手册》,内容合法,且吴某已签字确认知晓,满足公示告知要件,具备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多名员工的面谈记录形成了对吴某不当行为的多方佐证,吴某本人在面谈中承认部分不当行为(将头靠在陈某身上),构成自认。 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其裁判结果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一方面,明确了职场性骚扰不被容忍的社会共识,强化对劳动者人格权利的保护,营造安全、健康的职场环境;另一方面,肯定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规制职场性骚扰行为的合法性,为用人单位规范职场管理、防范性骚扰纠纷提供了实操指引,也为劳动者明确职业行为边界、理性维权提供了法律参考。 此文图源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