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7月,柯某入职某公司,入职当天签署《个人声明》,表示已阅知《员工手册》的各项规定。《员工手册》规定,工作期间禁止使用手机,违者进行检讨处分,一年内检讨处分累计3次,某公司将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2023年3月,某公司辞退柯某,称柯某2022年11月、2023年1月以及2023年3月期间多次工作时间玩手机,擅自离岗、工作效率低下,一年内累计检讨次数已达3次,某公司依照《员工手册》解除与柯某的劳动合同。
柯某不予认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支持了柯某的请求。
某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无须支付柯某赔偿金。
来源: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度涉民生十大典型案例之三
争议焦点 某公司对柯某多次工作时间玩手机作出的检讨处分是否恰当?以此类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解除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应审慎适用。本案中,柯某2023年1月擅自离岗的行为有证据证明,且实际上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某公司对该行为给予处分并无不当。 柯某在2022年11月、2023年3月上班时间看手机的时长较短,且某公司未举证证明柯某上述看手机的行为严重影响工作进度或给公司造成损失。此外,柯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通话记录显示,某公司其他员工在工作期间会在微信工作群中交流工作信息,某公司其他员工也会在工作时间与柯某沟通工作问题,由此可见,某公司并非严格执行上班时间禁止使用手机的规定,结合柯某看手机的时长较短以及并未给公司造成损害后果,某公司对柯某2022年11月、2023年3月的检讨处分明显超出处分的合理比例,某公司以柯某一年内检讨累计达3次为由解除与柯某的劳动关系没有依据,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令某公司向柯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可见制定规章制度并非完全属于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律行为,应考虑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在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要求,综合考量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济损失。
对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用人单位有权进行惩戒,但应当遵循轻重递进之原则,对劳动者的惩戒应与劳动者主观故意、行为性质、行为后果等因素相当。本案中,柯某看手机的违纪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工作中确实存在使用手机沟通工作的情况,某公司未对柯某先进行其他方式的惩戒而直接采取最严厉的解雇惩戒手段,有悖比例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柯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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