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3月,新疆某公司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止。
2024年3月8日,新疆某公司通过微信中向马某发送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载明劳动合同即将于2024年3月15日到期,请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是否愿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马某以公司收走两份劳动合同原件,本人无法确认劳动合同内容为由,要求新疆某公司出具劳动合同再确认续签事宜。
2024年3月15日,新疆某公司再次通过微信向马某发送告知书载明:您的劳动合同已于2024年3月15日届满,为了保证劳资关系稳定,请您于收到本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与原合同一致,基本工资为3,500元/月。若您逾期未签订劳动合同,请及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您的工资将结算至4月15日。
2024年4月16日,马某向新疆某公司送交《限期恢复劳动条件告知函》载明:……2024年3月27日贵公司在未与本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发《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本人在2024年3月28日回复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李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在仲裁劳动关系期间,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即使合同到期,公司也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公司强制要求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有权拒绝,至此公司在未与本人沟通的前提下,单方面取消本人钉钉考勤权限、将本人移除组织结构、踢出工作内部群。……,本人要求贵公司七日内恢复提供岗位工作(邮件收到之日起),如果确实无法恢复,请跟本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做新的安排。
一审裁判
新疆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确认公司与马某2024年3月至2024年3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
2.无需向马某支付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29,610元;……
马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本人与新疆某公司2024年3月至2024年4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
2.新疆某公司支付违法辞退的经济赔偿金63,25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新疆某公司2024年3月8日合同到期前通知马某续签劳动合同,3月15日新疆某公司再次告知马某续签与原合同工资待遇一致的合同时,马某未明确回复是否续签并提出要求公司出具解除手续,至此,新疆某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因合同期满于2024年3月16日终止,新疆某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行为,马某要求新疆某公司支付赔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新疆某公司向马某告知续签劳动合同时明确工资待遇与原合同一致,属于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预告解除劳动关系(非过失性),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时应当事先通知工会。本案劳动合同到期时新疆某公司2次通知马某续签并告知如不续签则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公司在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时未通知工会,不构成程序违法。综上,马某因此与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对公司不同意支付马某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一、确认新疆某公司与马某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四、新疆某公司不支付马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610元;……六、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
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马某与新疆某公司劳动关系终止时间;2.马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分析如下:
一、劳动关系终止时间问题。2024年3月15日,新疆某公司与马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新疆某公司向马某通知续签合同事宜,同时亦向马某告知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后果,马某对续签合同未作明确表示,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故新疆某公司以合同到期日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日,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确认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
二、新疆某公司解除与马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马某在收到新疆某公司向其发送的续签劳动合同事宜后,对于续签合同未做明确回复,并且在新疆某公司第二次通知后,亦未对续签合同做出表示,而是表示要求新疆某公司出具解除手续。据此新疆某公司到期终止与马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马某上诉称,新疆某公司的解除行为未按法定程序,属违法解除。对此,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本案,新疆某公司与马某系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属于新疆某公司单方解除需要事先通知工会的情形。故对马某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 法律分析 第一,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包括过失性解除(如严重违纪)、非过失性解除(如不胜任工作)以及经济性裁员等情形。而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等法定事由自然结束,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当然消灭。 第二,程序要求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程序性限制,旨在通过工会监督保障解除决定的合法性。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则不同,法律并未规定需要通知工会的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只需依法提前通知劳动者即可。 第三,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在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中,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证明解除决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而在终止劳动合同争议中,劳动者若主张终止违法,则需要自行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马某未能证明终止行为的违法性,是其败诉的关键原因。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只有在用人单位降低续签条件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时,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维持原待遇续签,马某拒绝续签不产生补偿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践中劳动者常陷入两个误区: 一是误将合同到期终止等同于违法解除; 二是认为所有劳动关系结束都需要通知工会。 此外,本案还确立了"空白合同签字风险自担"原则。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法律后果。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需自行承担签字带来的不利后果。这一认定对规范劳动合同签订行为具有警示作用。 实务建议 1. 区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法律性质和程序 企业在处理劳动合同结束情形时,应明确区分“到期终止”与“合同期内解除”,前者属于自然终止,不需通知工会;后者则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2. 规范续签流程,留下书面证据 在合同期满前,企业应提前书面告知员工是否续签,续签条件需明确并合理,尽量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平台留痕,防止争议。 3. 保持沟通记录,防止“沉默抗议”被误解为拒绝续签 如果员工未明确表态是否续签,企业应多次催告并保留沟通证据,以免日后员工主张单位单方解除。 4. 及时完成考勤系统和内部权限变更,配合终止操作 在合法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员工从系统中移除,办理离职手续,防止其继续主张“实际劳动关系仍在”。 5. 合理应对仲裁期间劳动关系延续问题 仲裁不妨碍合同期满终止,企业应在符合法律条件的前提下依法终止劳动关系,避免不必要的赔偿风险。 文源网络侵删!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对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法律性质理解。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二者存在下列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