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某医院与曹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21年8月起,曹某在某医院康复科从事护士工作,遵守某医院的工作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某医院每月向曹某发放劳动报酬1300元。工作期间,某医院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将曹某的职称确定为“再实习护士”,并发放工牌。2023年11月,曹某以某医院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通知某医院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医院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案件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某医院起诉请求不向曹某支付工资、经济补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来源:2025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稳就业促发展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案例二
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中,曹某遵守某医院的规章制度、受某医院的管理,某医院按月向曹某发放劳动报酬且曹某从事的护理工作是某医院业务的组成部分,某医院对曹某的用工形式符合支配性劳动管理的特征。虽然某医院主张按照其内部管理规定曹某的职级为“再实习护士”,其与曹某之间应为实习关系,但其职称等级评定体系属于内部管理机制,“再实习护士”的职称不能作为其否定劳动关系的依据,故人民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某医院向曹某支付工资、经济补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曹某诉求,并指出医院的职称等级评定体系属于内部管理机制,其本质是医院对内部员工的岗位层级划分,而非界定用工性质的法定依据,不能改变曹某实际提供劳动、接受医院管理并获得劳动报酬的实质用工事实。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常通过“实习”、“见习”、“试岗”等名义,掩盖实际用工的目的,试图逃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法定劳动报酬等义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紧扣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进而准确认定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在稳就业、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展现了对“形式规避”与“实质用工”的精准区分,既警示用人单位需坚守合规用工底线,也赋予劳动者维权的信心与依据,对稳定就业市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积极意义。 图文源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