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林于2019年3月22日到荆门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上班,李某林的工作为凿岩采掘,双方签订了自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合同,签订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李某林仍然从事凿岩采掘。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21年1月20日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的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约定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李某林的工作为凿岩工。2022年1月13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李某林的工作为凿岩工。2022年9月7日,李某林因胳膊疼申请离职,某甲公司同意,李某林于2022年9月23日进行离职健康体检后离开某甲公司。
2023年3月,李某林再次来到某甲公司,公司安排李某林继续从事井下爆破工作,后李某林因胳膊疼回家休息,2023年4月5日,某甲公司支付了李某林工资1000元,李某林离开某甲公司未进行离职健康体检,也未办理离职手续。
2024年2月25日,李某林被宜城市某某医院诊断为:“双肺满布斑点状结节灶,粟粒性结核?尘肺?请结合临床及病史。”2024年2月27日,李某林被荆门市某某医院诊断为“胸部CT平扫两肺间质性损害,疑似尘肺病,请结合临床及职业史,建议进一步检查。”2024年3月19日,李某林作为申请人,某甲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钟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9年3月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钟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9年3月22日至2022年9月7日、2023年3月至今事实劳动关系成立。”2024年5月6日,某甲公司不服该裁决的部分内容,诉至法院。
来源:(2024)鄂08民终1124号
2023年3月后李某林与某甲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李某林之间在2023年3月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李某林于2023年再次来到某甲公司工作,李某林提供的爆破工作属于某甲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李某林提交了参加某甲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会议的照片,某甲公司还在2023年4月发放了李某林的工资,足以认定双方自2023年3月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2.因李某林胳膊疼回家休息,未办理离职手续,也未进行离职健康体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本案李某林从事的是井下爆破工作,属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离开某甲公司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且李某林在2024年2月的身体检查中,检查出疑似尘肺病,某甲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故2023年3月至今双方之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此款虽然没有排除劳动者自动离职的情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定强制性义务,该项义务并不因劳动者自动离职而当然免除。 本案李某林从事的是井下爆破工作,属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虽然李某林因自身原因于2023年3月从某甲公司离开后,未再到某甲公司上班,但某甲公司未通知李某林参加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能视为李某林已经放弃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权利,因此在李某林的职业病鉴定结论未出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能当然认定从李某林离开时解除。故一审认定从2023年3月至今李某林与某甲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正确。 本案裁判兼具对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与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护法定义务的双重指引意义。法院结合工资发放记录、参会凭证及疑似尘肺病诊断结果,认定劳动关系存续,同时认定李某林从事的井下爆破工作属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某甲公司未履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强制义务,即便李某林自行离开,也不能视为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法院的裁判明确企业对职业病危害岗位劳动者的法定保护义务不可豁免,既回应了《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者健康权的保护,也警示企业需严格履行特殊岗位用工的法定义务,不得因劳动者离职规避责任。 此文图源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