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曾某是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入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30年的劳动合同。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三次警告为记过一次,以此类推。劳动合同期内累计三次记过者,作双方自动默认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024年8月30日,公司向曾某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曾某在职期间“累计两次记过后”,又存在上班期间多次擅自外出、谎报工作情况等严重违规行为。公司认为,加上新的违规行为,曾某已达到“累计三次记过”的解雇标准。
曾某的实际违纪记录如下:
2015年12月:记过1次(属于上一份劳动合同周期)。
2023年7月:警告1次。
2024年1月:警告1次。
2024年5月:记过1次。
2024年6月:警告1次。
曾某认为公司解除违法,且无故扣发了其“元梦津贴”(一种专项福利),遂提起仲裁及诉讼。
争议焦点 当前劳动合同周期内的违纪处分累计情况,是否达到了《员工手册》规定的“累计三次记过”的解除条件?
一审判决:累计次数计算错误,且新违纪证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作出解除与曾某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员工手册》,并未通过民主程序制订。故公司单方面解除与曾某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制订程序不合法。
公司认为曾某在职期间累计两次记过后,存在在上班期间多次擅自外出、谎报工作情况等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但从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来看,其对曾某第一次记过处罚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第二次记过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分别处于不同的劳动合同周期。
根据公司主张适用的《员工手册》第13.10.1规定,劳动合同周期内功过可相互抵消,劳动合同期内累计三次记过者,作双方自动默认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曾某并不满足在同一劳动合同期内累计两次记过。
且公司仅提交厂区监控视频及工作群对话记录,无法证明曾某确实存在上班期间多次擅自外出、谎报工作情况等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并达到记过处罚程度。因此,公司单方面解除与曾某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不足。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曾某2024年1月至8月的津贴40000元;公司支付曾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1680.12元。
提起上诉:员工手册合法,且员工有新的严重违纪行为。
公司上诉称,《员工手册》已经过民主程序(提交了会议纪要),一审认定程序违法有误。
曾某存在“3次警告+1次记过”,且在2024年8月存在擅自外出吸烟、谎报异味处理结果等行为,应当视为再一次严重违纪,累计已达解除标准。
二审判决:即便手册有效,数学计算然不达标,解雇缺乏事实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举示的有关会议纪要能够反映出《员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则该手册可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该员工手册第13.10.1规定三次警告为记过一次,以此类推……。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公司在2015年12月、2024年5月14日对曾某作出记过处罚,在2023年7与16日、2024年1月16日、2024年6月7日对曾某作出警告处罚,即在双方签订的同一劳动合同周期内,公司对曾某作出了三次警告、一次记过的处罚措施,曾某并不满足在同一劳动合同周期内累计记过三次的情形。
公司虽称曾某在上班期间存在多次擅自外出、谎报工作等符合记过处分的行为,但该公司举示的厂区监控视频和有关工作群对话记录不足以证明曾某确实存在有关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也不足以证明该公司就前述事项实际对曾某作出了记过处罚并给予其申诉权利后仍得出应给予曾某记过处罚的处理结果。
公司径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向曾某支付经济赔偿金,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日期:2025年12月3日)
案号:(2025)川01民终9342号
实务要点 1、“累积过失”解除的数学题必须算对 为了解决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劳动者违纪问题,许多公司的制度设计是层层递进式(如3警告=1记过,3记过=1开除)。HR在执行时必须严格计算。本案中,员工在同一合同周期内只有“3次警告+1次记过”。根据制度,3次警告折算为1次记过,加上前1次记过,总共也才2次记过,未达到制度规定的3次记过解除红线。2015年的旧账因为跨越了合同周期,自然不能累计计算。 2、新违纪行为不能先斩后奏 公司主张员工在解雇前夕有“擅自外出、谎报工作”等行为,想以此补足第3次记过。但法院指出,公司并未就这些新行为先走完处罚流程(即调查、定性、给予申诉权、下达记过通知),而是直接在解雇通知里算总账。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很难被认定为有效的新增处分。
图源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