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详情 刘某于2024年7月10日入职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入职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4年10月17日起,公司多次(包括10月22日、11月18日及2025年1月4日)向刘某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刘某均予以拒绝。 刘某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要求公司必须使用劳动部门发布的制式合同范本;二是对公司口头提及的“扣款200元”有异议。 2024年12月9日,公司召开会议宣布停工停产。 2025年1月5日,公司再次通过微信通知刘某,要求其最晚于1月6日到公司补签合同,否则视为自动解约,刘某仍未前往。 此后刘某提起仲裁及诉讼,要求公司支付2024年8月10日至2025年3月1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劳动者以要求使用制式文本等理由拒绝签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二倍工资
一审判决:单位已尽签约义务,拒签系劳动者个人原因,二倍工资计算至首次通知日止。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本案中,刘某于2024年7月10日入职,公司最迟应在2024年8月10日前与其订立书面合同。现刘某自认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第一次提出签订书面合同,但其以要求签订劳动部门制式合同及不同意扣款200元为由拒绝。
法院认为,法律虽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合同内容,但并未强制要求必须使用劳动部门的范本合同,只要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具备必备条款,劳动者不应以此为由拒绝签订。
同时,刘某虽对扣款有异议,但其亦承认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中并未涉及该扣款内容。
因此,公司在2024年10月17日之后对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过错,其已经履行了主动提出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仅需支付自用工满一个月起至第一次通知刘某签订日之前的二倍工资。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刘某2024年8月11日至2024年10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376.10元;支付停工期间最低工资差额2,098元。
提起上诉:单位未依法终止劳动关系,二倍工资责任不能免除。
刘某上诉称,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公司在我拒签后并未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反而一直缴纳社保,说明认可我的劳动关系存续,不能免除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
二审判决:二倍工资惩罚的是单位过错,单位已履行义务则无过错,无需继续支付二倍工资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二倍工资的规定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
结合本案事实,刘某认可公司在2024年10月17日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因对扣款有异议等问题未签订。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配合,关于工资扣款问题无论是否存在,并不能导致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且根据公司提交的录音等证据,可以证明公司在2024年10月22日、11月18日、2025年1月4日均提出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刘某未予签订。
综上可以认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对劳动合同未能签订不存在过错。因此,公司在第一次通知刘某后,不应再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支付自劳动关系建立后满一个月即2024年8月11日起至第一次通知刘某即2024年10月17日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日期:2025年12月4日)
案号:(2025)新01民终7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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