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柴某与某机械科技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柴某担任常务副总,年薪为18万元,年薪制工资不受公司放假影响,公司提供柴某工作期间住宿费用;如果劳动合同履行未满一年因公司违约导致解除,则赔偿柴某全部年薪。2023年9月,某机械科技公司单方面向柴某发送调岗通知,将柴某调至质量部,工资降至8500元/月,柴某表示不同意调岗。同年10月,某机械科技公司以柴某不服从调岗为由,对柴某采取离岗处理。柴某遂向某机械科技公司发出通知,告知公司存在未足额发放报酬、违法调岗等事实,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以及违约金9万元。
来源:无锡中级人民法院涉科技型企业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案例二
某机械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若需承担,应当按照约定违约金还是法定经济补偿金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中关于用人单位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在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调岗不合法等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远高于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基于二者在补偿目的上存在重叠,法院采取“就高”原则认定用人单位应向柴某支付违约金9万元。此时,用人单位无需再另行承担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裁判为劳动争议中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补偿的适用提供了清晰参照,具有鲜明的实践指导意义。本案中,劳动者与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基于其常务副总的职位及预期贡献,经平等协商约定了明确的年薪标准以及针对用人单位违约的特定违约金条款。法院认定该条款合法有效,体现了司法对劳资双方,特别是高端人才在缔约过程中真实意思表示与议价能力的尊重与保护。
在科技创新成为核心驱动力的背景下,高科技人才是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就高原则” 的采用形成了对违约行为的惩戒,又实现了对人才权益救济,有助于稳定人才预期,激发创新活力。本案裁决从规则层面为科技型企业的用工管理树立了明确导向:尊重契约、诚信守约是降低用工风险、提升人才竞争力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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