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临近退休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成为易发争议的焦点。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退休年龄认定及劳动合同终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为由顺延劳动关系后终止,却因违反退休政策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最终被判支付赔偿金。一起来看看案件的来龙去脉。
基本案情
时年58岁的孙某(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于2023年3月1日入职北京顺义某农场,担任保洁岗位。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4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2025年3月25日,孙某接到公司通知,通知表示孙某无需再来上班,工资按3月满勤发放。孙某认为,按照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其法定退休年龄应为2025年4月30日,公司在2025年3月终止劳动关系属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某农场表示,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劳动关系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28日,劳动合同期满时,公司考虑到孙某距法定退休年龄60岁还差一个月,为保障孙某顺利退休,决定为其延长一个月,即2025年3月30日终止劳动关系,该举动并非是要与孙某续签劳动关系,而是为了保障孙某权益最大化的福利性待遇。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农场支付孙某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某农场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2023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某农场未能提交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期间的劳动合同,但认可孙某在此期间为其提供劳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农场主张,2025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时,双方已无劳动关系,为孙某延长一个月是出于保证其利益最大化的福利。但依据现有证据显示,双方已签订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事实具备高度盖然性,某农场在与孙某签订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后即有义务配合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其续签行为是遵守法律规定,并非其所谓的福利,孙某2025年2月28日后继续上班的行为,即可体现出其同意续订的意思表示,故顺义法院认定2025年2月28日后双方仍属于劳动关系存续的状态。
依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孙某于1965年3月30日出生,应于2025年4月退休,并非某农场所主张的2025年3月退休,某农场以此为由告知孙某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顺义法院认定某农场应向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具体金额由本院依法核算。
综上所述,顺义法院判决某农场向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9480.85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临近退休人员的劳动权益保护需重点关注,用人单位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严格规范用工行为。
本案中,劳动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且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一)、(二)规定的情形,在劳动者已订立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仍提供工作条件、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应视为劳动者同意续订,届时用人单位有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以“福利顺延”为由规避续订义务,于法无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出生日期确定其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需严格遵循国家政策标准,用人单位无权自行设定或变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以满六十岁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应属违法解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一条 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六条 职工达到弹性延迟退休时间,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终止,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来源: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