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
通过民主程序形成集体降薪制度的前提下,劳动者个体明确不同意降薪且实际提供劳动时,如何认定工资标准?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某公司提交的会议签到表显示会议主题为全员待岗,王某虽在参会人员处签名,但其2022年4月至9月正常提供劳动,故北京某公司按照待岗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缺乏合理性。王某提交的聊天记录中明确表达拒绝降薪,北京某公司未就降薪与王某协商一致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北京某公司并未与王某就降薪达成一致,且王某在聊天记录中多次对降薪提出异议要求补足工资差额,因此无法认定北京某公司与王某达成降薪的一致意见。北京某公司另主张大部分员工均同意降薪,已经适用民主程序协商达成降薪,该降薪适用于王某,但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中的核心重要条款,王某多次提出拒绝降薪方案,北京某公司未就降薪与王某协商一致单方降薪缺乏依据,故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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