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于2023年3月入职常州某公司,岗位为一线操作工,该岗位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廖某入职时52岁,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同年11月18日,廖某在工作期间左手臂被机器压伤,经医院诊断为左前臂毁损伤,住院共17天。
2024年1月17日,廖某所受之伤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6月27日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程度五级。
因与公司就工伤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廖某提起劳动仲裁。2024年8月14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廖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128万余元,其中包括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请求。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廖某的岗位为一线操作工,该岗位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廖某于2023年3月入职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是日双方之间并非一般的劳动合同关系。廖某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并不以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为必要条件,故行政部门给予廖某工伤认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廖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三、公司自2024年6月28日起,按月向廖某发放伤残津贴3500元(如该金额低于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则补足差额),直至廖某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止;四、驳回廖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其中批准的《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首次明确了超龄劳动者享有的四项基本权益保障为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
2025年7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超龄劳动者四项基本权益保障,并要求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强调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劳动报酬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计酬标准,且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法院判决公司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并规定如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需补足差额,正是对这一权益的保障。
休息休假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这一规定考虑到超龄劳动者的身体状况特点,体现了对超龄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有职业禁忌的劳动或危险作业。同时应当对超龄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
工伤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廖某虽因超龄无法参加工伤保险,但法院判决由用人单位承担等同于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体现了对这一权益的实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