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银行于2021年2月18日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送达给工会,经工会回函同意。同日,某银行已通过电话形式通知赵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赵某在接到电话通知后未再到某银行上班。因赵某拒绝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某银行于2021年3月15日发出公告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且某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向赵某告知。2021年7月21日某银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与《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中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条例,受到处罚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到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内容无变化。
来源:(2023)辽03民终711号
争议焦点 被上诉人某银行解除与上诉人赵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
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某银行系以赵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故应对赵某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审查判断。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行为人的行为予以评价,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功能,不能以单一维度予以衡量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旨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故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又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本案中,赵某闯入单位女浴室偷拍女同事洗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故公安机关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严重程度作出了行政处罚。但对其行为严重程度及所造成的影响,是否达到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予以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旨在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用工管理自主权,通过对劳动者行为的管理,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实现生产经营目标,故该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赵某在单位女同事洗澡期间闯入偷拍,其拍摄的地点的单位女浴室,系面向单位不特定女性员工开放的公共空间,而非特定私人范围内的私人空间。因此赵某的拍摄行为,无论是否有其他女性员工洗澡,都违反了该公共空间本身的使用目的,对可能使用该空间的女性员工造成心理恐惧。同时案发时间属于正常工作日,偷拍行为亦与正常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背道而驰。赵某虽主张其仅对案涉女员工一人进行了拍摄,但此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该女员工的人身权益和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了基本的伦理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赵某虽声称其与案涉女员工存在情感纠葛,但无论其主张是否存在,其偷拍的目和行为均有违社会伦理道德,对她人的家庭安宁和单位正常的人际关系及单位正常的劳动秩序均产生了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赵某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以案说法 本案中,赵某因在单位女浴室偷拍女同事洗澡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某银行据此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赵某不服,主张其行为未达“情节严重”程度,诉请确认劳动合同的解除违法。 行政处罚与职场违纪认定应分属于不同的法律维度进行评判。《治安管理处罚法》侧重维护社会秩序,拘留五日是对其社会危害性的评价。而《劳动合同法》则需考量行为对职场的影响。赵某的行为虽仅针对特定个人,但发生在单位公共空间,侵犯他人隐私与人格尊严,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单位内部秩序及其他员工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且某银行已将《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告知赵某,赵某对公司规章知情。因此,某银行的解除行为合法。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可基于行为性质及职场影响独立认定违纪严重程度,体现了司法对单位管理自主权的尊重,同时鼓励了单位对女职工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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