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因赔偿事宜存在争议,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至定残前一日共计1138天的误工费等费用。保险公司坚决反对,认为: 1138天远超出国家标准上限; 张某于2024年1月已进行最后一次手术,但2025年3月才委托鉴定,主观拖延鉴定导致误工期过长; 鉴定机构评定误工期仅为365日; 张某受伤后其账户仍有工资入账,不能证实其持续误工,应参照误工期365日、以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误工费。
合山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支持张某的判决,理由如下:
关于计算标准:张某证据充分,对其按建筑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的请求予以采信。
关于拖延鉴定:法院认为,张某虽于2024年1月进行最后一次手术,但后续医疗记录中记载股骨头坏死及骨折不完全愈合,病情不稳定,当时尚不达到鉴定条件,故其在2025年3月委托鉴定符合客观实际。
关于误工时长:法院指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根据治疗情况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张某伤情严重,庭审时仍无法自主行走,客观上确实无法工作。其受伤后账户收到的工资,实为此前工作的补发。
综上,法院采信张某主张的1138日误工期,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77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常,误工期是指受害人因伤无法工作、需治疗休养的合理期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结合医疗机构病休证明、医嘱,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进行认定;争议较大时,可以参考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伤情出具的误工期建议。但鉴定意见并非认定误工期的唯一依据。只要受害人有证据证明伤情持续未愈、客观无法工作,即可主张误工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证据意识至关重要,受害人应注意保留劳务合同、收入流水、连续的病历及医疗费用凭证等,以形成扎实的证据链条,证明“持续误工”的客观事实。人身损害赔偿的核心在于弥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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