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某科技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平台企业服务商与从业人员签订承揽协议,仍需据实认定劳动关系
刘某与某传媒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用人单位对网络主播的工作内容、方式、时间以及地点等实施了较强控制管理的,应构成劳动关系
王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平台企业服务商与自主运营的网约车驾驶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龚某与某信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未有实质性用工行为的平台企业与新业态从业人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杨某与某鲜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请求存在跨境共同用工的内地企业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的,应予支持
梁某与横琴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跨境用工中应结合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内容及服务对象等因素认定用人单位主体
亚某与某餐饮店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外国劳动者办理就业证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黄某等20名快递员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新业态纠纷,当事人可就达成的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刘某到某传媒公司处从事网络带货主播工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刘某直播的设备、场地、账号均由某传媒公司管理,直播的产品、售后、价格均由某传媒公司确定。某传媒公司对刘某有直播时长和频次要求,每月固定休息4天。刘某报酬按照某传媒公司内部工资体系文件计算并按月支付,保底报酬按月固定发放。后双方因转岗发生争议,刘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王某从事的网约车工作享有较强的运营自主性,在完成约定流水的前提下,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单,自主决定运营时间,因个人原因连续停运3天及以上,仅需书面报备原因,无需事先请假。王某与某科技公司不具有人身依附性,二审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正确。故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龚某可根据某信息公司平台推送的第三方企业用工需求自主选择是否接单,报酬按单或按日结算且来源为第三方企业,某信息公司仅收取服务费并代付报酬,未实施实质性劳动控制。平台信用分制度属交易评价措施,购买意外险系分散风险行为,均不构成劳动管理。故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杨某入职某鲜公司担任技术总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社保关系。后杨某又通过涉外服务机构办理赴澳门工作事宜,与澳门某鱼栏签订劳动合同。某鲜公司与某鱼栏的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及业务存在重叠,均有向杨某发放工资及安排工作。后双方因离职问题发生争议,杨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某鲜公司支付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梁某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马某系横琴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香港某公司的董事。2021年4月,马某以香港某公司名义向梁某发送录用通知书,载明该司将在珠海横琴开设游戏学校。后该学校的开设工作未如期进行,马某又将梁某安排至横琴某公司工作,由横琴某公司为梁某缴纳社保,并指定第三方公司向梁某支付工资。后因横琴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梁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梁某自2021年4月起在横琴某公司上班,负责开办培训中心的前期筹备等工作。综合考虑梁某的实际工作地点、内容以及服务对象,二审认定梁某自2021年4月起与横琴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梁某的诉求正确。故裁定驳回横琴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亚某是巴西人,在清远市某餐饮店担任厨师,但某餐饮店未为其办理就业证件。后因某餐饮店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亚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某餐饮店支付拖欠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亚某与某餐饮店存在的用工关系具有人身从属性。虽然亚某为某餐饮店提供了劳动,但某餐饮店未依法为亚某办理就业证件,属于无效劳动合同关系,某餐饮店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故判决支持亚某的相应诉讼请求。 黄某等20人是深圳市龙岗区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因站点承包商甲公司经营不善,拖欠黄某等人工资。后该快递站点转由乙公司承包。黄某等人不愿继续在该网点工作,要求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但乙公司拒绝承担甲公司经营期间拖欠的工资,而甲公司又无力支付,最终各方产生纠纷。 纠纷发生后,龙岗区人力资源局、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区法院三家单位根据龙岗区“调援裁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组织各方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快递公司、甲公司以及乙公司共同向黄某等人支付所欠工资。调解后,黄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