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无法证明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视为协商一致解除
——汕尾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程某生劳动争议案
案例二:充分发挥非诉执行司法审查职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海丰县人社局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薪资非诉执行审查案
案例三:“法院+工会+人社+工商联”多元化解超龄用工纠纷
——吴某与某实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例四:执行信息公开助力劳动者权益及时兑现
——彭某与陆河某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
2020年11月,程某生入职汕尾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止。2024年2月25日,程某生以收到公司解聘电话为由未去上班,公司表示未授权他人辞退,系程某生单方面辞职。程某生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汕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汕尾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应向程某生支付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汕尾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不服裁决,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并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双方均确认程某生最后工作截止日期至2024年1月30日,自2月起再没有返回公司工作。汕尾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提供2024年2月25日的通话记录截图证明公司调度主管曾多次联系程某生,但程某生不予认可是催其返岗并提出系解聘电话。囿于没有通话录音佐证,汕尾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提交的出勤记录、通告等证据无法佐证系程某生主动离职,程某生亦无证据证明系汕尾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双方均不能对劳动关系进行举证,基于公平原则,法院视为汕尾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程某生协商一致在2024年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汕尾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应向程某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丰县人社局”)调查发现,珠海某公司未按期足额垫付(清偿)其承建的海丰某项目105名工人工资293.8万元,遂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珠海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没有履行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海丰县人社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典型意义
彭某入职陆河某文化有限公司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因被公司裁员未收到相应赔偿,遂向陆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陆河县仲裁委)申请仲裁。陆河县仲裁委生效仲裁裁定,陆河某文化有限公司应支付彭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等全部仲裁诉求费用。陆河某文化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彭某遂申请立案执行。
陆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冻结了陆河某文化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足额冻结了相应金额,但该公司不愿配合交款。执行法官为确保劳动者尽快拿到执行款项,尽量减少因查封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仅积极告知该公司主动履行可以尽快解除对账户的冻结,同时告知其“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有未结执行案件的,会被依法公开相应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众可通过输入被执行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点击‘综合查询被执行人’板块,可以快速查询公司是否有被执行案件”。陆河某文化有限公司得知网上公开可能影响公司信誉后,第一时间向法院交纳了案款。法院依法解封其名下账户,向其出具结案通知书,解除了信用之忧。
典型意义